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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26 19:41   来源: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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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大力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快推进我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等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建设“诚信贵州”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个人信息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完善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三、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公民诚信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省工商联)

(二)加大诚信宣传力度。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教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和信用知识。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针对诚信缺失、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人群,大力开展专项宣教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互联网信息办、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示范企业法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法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诚信典型选树和推介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定期向社会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明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团省委、省工商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在学生德育教学系统安排诚信教育内容,积极探索在省内各中小学开设诚信课堂,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增设信用管理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归集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加快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团省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准则,推行征信从业人员合规教育制度,通过专业培训、业务能力测试、集中宣传教育等方式,定期对征信工作负责人、征信从业人员进行合规教育。着力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省内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鼓励各类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的实用性研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有关部门要适时举办信用工作人员培训班,针对性地培养公共信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各方面信用管理人才。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故事画册,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或自律公约,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大众发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联)

四、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归集整理的人口基础信息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实现信息动态更新、交互融合、共同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中心)

(三)推动实施实名登记制度。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四)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互联网信息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金融办、团省委、省国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五)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白云区、清镇市等地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开展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等方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经验做法。(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

(六)建立重点领域个人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推动重点领域个人信用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重点领域自然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信息中心)

(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建设。积极争取《贵州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实施方案》获国家批复,大力加强个人诚信大数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信息中心)

五、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公安厅、省信息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三)建立信用修复与异议投诉机制。健全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研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争议调解、错误赔偿、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民政厅、团省委、省信息中心)

六、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梳理汇总、动态更新本地、本行业领域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并及时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同时,严格按照本单位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归集整理本地、本部门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健全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实时推送、应用情况实时监控统计、信用修复和处理异议投诉等,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提出本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个人公共信用记录归集、整合、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信息中心)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明确各自操作管理权限,规范查询使用行为。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诚信贵州”微信平台和手机应用程序(APP)功能,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和身份验证体系,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掌上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市民卡,打造“市民诚信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信息中心)

七、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重点领域给予诚信个人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互联网信息办、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重大交通违法、重大税收违法、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重点领域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互联网信息办、省高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防范信用风险。鼓励公众举报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时间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本地、本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信用工作力量,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省编委办)

(二)健全完善信用制度体系。依据国家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四)加强考核督察。各地、各部门要相应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本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和检查,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适时组织开展个人诚信建设督察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个人诚信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措施发挥实效,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文明办)

 

 

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7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黄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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