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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实施 企业信息将透明化

发布时间:2014-09-30 15:42   来源:人民网 作者: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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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潍坊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其亮、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袁恩民就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潍坊市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解读。张其亮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情况透明化。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据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公示企业信息的主体有3个,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还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张其亮指出,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潍坊市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潍坊市企业可登陆潍坊红盾信息网相关链接进行年报申报,网址:http://www.wfaic.gov.cn。也可直接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年度申报,网址:http://sdxy.gov.cn。 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查看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修改记录。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和其历年年度报告。
 
    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 工商部门进行摇号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抽查的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采取随机摇号,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别规定”
 
    鉴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为特殊群体制定“特别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一样,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报送2013年度报告,只需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间与企业一样,但可以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是否公示。决定公示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责任编辑:黄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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