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使用也要讲诚信
时隔2年,惠州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不诚信的行为或将在3年内影响您或企业。昨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并征集公众意见。《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等级评定及周期性检验等工作中,应当查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参考。(《东江时报》6日报道)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这几年惠州紧跟建设诚信社会大步伐,构筑起一张张诚信之网。今年我市第十次党代会四次会议报告指出,2014年我市市场监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排名全省第二。 这两年,惠州陆续出台《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方案》《惠州市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构筑诚信体系的细化方案,从多个方面对公司、个人不信行为进行惩治。不难预计,日后将会有越多的“诚信方案”出台。从理论上看,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在诚信体系构筑方面,任何一家企业,任何个人的信用信息都是死的,而人是活的,出台方案不等于杜绝失信。信用信息若不能被规范、透明、诚信地使用,信息价值难免会被打折扣,甚至变味。 早前,《东江时报》记者曾经采访过一个因信用问题而无法贷款买房的市民。记者在帮他联系银行过程中发现,虽然当时各家银行对有信用污点的客户都表示不欢迎,但不同银行之间标准差异较大;同一家银行即使面对类似客户,贷款额度多少、有无熟人牵线等,也影响着其决策,对待诚信的标准令人难以捉摸。最后,一家银行在该市民接受其利率上浮15%条件后同意贷款。这一案例让人寻思:使用信用信息单位若没有相应标准,信用信息会不会变为交换人情的工具,或者沦为某些商家变相敛财的借口?假若如此,信用信息就已经成为利益输送的载体、沦为经济生活的小佐料。 使用信用信息单位根据风险把控、自身运作需要等制定决策,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面对同样、类似的信用指标,却做出完全不同的应对,这种差异化凸显着信用信息使用的不公平、不透明;此种采用信用信息的方式,也是一种违背诚信精神之举。 使用信用信息时若不能坚守诚信,本身是对诚信精神的玷污。因此,在社会信用信息库不断充实、丰富之际,那些经常使用诚信信息的单位、商家,不妨把你的“标准”亮出来。 |
(责任编辑:黄万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