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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6 15:23   来源:国土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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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办〔2016〕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4〕96号)和《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办〔2015〕130号,以下简称《办法》)部署和要求,现就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重要性

  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是我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之一,与正在开展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共同组成我省矿业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做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对维护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大勘查投入加快找矿突破、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矿业权人信用监管工作。

  二、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

  探矿权人信用监管是对探矿权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矿业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将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同正在开展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相结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在4月底前建立一套矿业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同时要完善矿业权人信用档案管理,确保矿业权人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探矿权人信用资料档案保管要包含勘查许可证、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做到“一矿一档”。

  (二)系统采集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做好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重点要做好对重型山地工程(坑探、槽探、钻探)勘查项目的巡查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当季勘查项目巡查信息记录表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失信信息采集要按照“一事一表”的要求,做到应报必填,不得漏报或者瞒报。

  失信信息采集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1日,监管信息的采集起始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对本通知下发之后的信用信息,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采集、录入和审核;通知下发之前的信息,要在6月底前完成采集、录入和审核。勘查许可证已注销的探矿权人信息不再采集。

  (三)开展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省厅将发布《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2016版)》,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动态评价,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掌握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动态变化情况,并根据探矿权人信用等级,结合现有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工作,实施分类监管。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地矿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推进矿业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市、区)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省厅将继续做好矿业权人信用监管工作月度通报制度。

  (二)完善日常管理。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将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纳入常态化工作进行管理,做好信用信息日常更新工作。要发挥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的作用,通过监管平台对照检查,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对发现的探矿权人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问题要全面分析,查找原因,及时予以解决。

  (三)完善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系统。厅信息中心要落实专人做好地矿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的技术支持和系统日常维护工作。要不断优化信用监管平台,对于平台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四)加强宣传。2016年,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要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制度,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定,省厅将作出统一安排,各地要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借助各类媒介,开展弘扬信用文化的宣传活动,营造以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诚实守信、履约意识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过期未注销勘查许可证清理工作。探矿权人要充分认识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诚实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诚信找矿意识,全面清理过期未注销勘查许可证,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注销,不注销的,将按《办法》规定视为严重失信行为评价信用等级。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要发挥我省地质勘查主力军的作用,依法依规勘查,履行法定义务,树立全省探矿权人信用标杆,共同打造浙江诚信地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黄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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