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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车买家信用要求相关细则

发布时间:2016-07-25 15:16   来源:上海市经信委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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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信用核查工作,有效发挥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对新能源车市场发展的促进作用,引导广大消费者主体关注、珍视自身信用记录,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和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联合通知如下:

    

一、对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信用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

    

单位相关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执行期内刑事判决信息,欠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税费以及偷税行政处罚信息,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信息等。个人相关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执行期内刑事判决信息、欠税公告信息、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信息、酒驾及交通肇事逃逸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等。

    

市推进办每年将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具体实施和修订情况,对失信信息事项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1、查询方式。主要由市推进办定期统一汇总新能源车意向用户基本信息后,将信息发送至市信用平台进行核查。市信用平台在接到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市推进办。为确保公共信用信息查核工作的准确高效,新能源车意向用户应准确提供真实有效信息。个人用户需提供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法人用户需提供身份信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查询期限。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期限届满的,市信用中心将不再提供此信息查询。

    

3、特别人群。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士的公共信用信息尚未纳入市信用平台,相关信用核查办法由市推进办另行制定。

    

三、异议申请

    

新能源车消费者认为市信用平台记载的关于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信用平台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一)本人公共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经市信用平台查询没有本人信息记录的;

(三)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市信用平台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市信用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确有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市信用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应当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息提供单位,并通知异议申请人。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信用平台。市信用平台在收到核查结果后应及时反馈异议申请人。

    

同时,为扩大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宣传和推广,鼓励本市新能源车消费者通过登陆“上海诚信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APP、微信关注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众号,或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方式,查询了解自身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特此通知。

    

市信用中心联系地址:华山路1358号

市信用中心联系电话: 021-62125035

(责任编辑:黄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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